丈夫婚内与他人同居,被妻子发现后,在与妻子商量离婚时达成过错赔偿协议,但离婚后并未完全按约履行,妻子将其告上法院。9月15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认可了该协议的效
丈夫婚内与他人同居,被妻子发现后,在与妻子商量离婚时达成“过错赔偿协议”,但离婚后并未完全按约履行,妻子将其告上法院。9月15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认可了该协议的效力,判决被告高某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倪某剩余的91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982元。 高某和倪某原系夫妻,高某与他人同居,被倪某发现后,两人商量离婚。2002年9月,双方经苏州海联律师事务所见证达成一份“过错赔偿协议”。双方约定,高某赔偿倪某20万元,补偿倪某及儿子小高10万元。双方登记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再次写明高某赔偿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高某给付部分钱款后未再支付,倪某遂诉至法院。作者:吴亮亮 袁辉 发布时间:2006-09-15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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