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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即将施行国家应建立健全核应急制度

大律师网 2017-03-22    0人已阅读
导读: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理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活动,为防
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理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活动,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

  6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理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等活动,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提供了法律规范。该法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全文共8章63条,分为总则、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必须采取安全与防护措施,预防发生可能导致放射性污染的各类事故,避免放射性污染危险。国家要建立健全核事故应急制度。核设施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核事故应急工作。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必要的核事故应急措施,按照核设施的规模和性质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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