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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的范围

大律师网 2017-03-22    0人已阅读
导读: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

破产财产的范围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债务人与他人共有的物、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在破产清算中予以分割,债务人分割所得属于破产财产;不能分割的,应当就其应得部分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 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企业破产前受让他人财产并依法取得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的,即便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对价,该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代位求偿权的,依该代位求偿权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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