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灵武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应当遵守本办法。
其他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建设、财政、交通、水利、卫生、工业和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监察、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相关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 达到本办法规定数额标准的招标项目,必须在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章行政监督职责
第七条 市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是本市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机构,负责决定招标项目的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履行下列招标投标工作职责:
按照招标投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规章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评标专家的遴选、评审、回避制度,建立市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自治区、银川市和行业评标专家库联网运行,监督管理评标专家及评标活动;
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审批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负责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负责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及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
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九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执行下列规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市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商务局分别负责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