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旅客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责任范围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见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采取“可预见性”标准,责任范围仅及于直接损失,但《合同法》并未就责任范围进行详细的规定,更未提供损失的计算方法,这给司法实务带来了操作上的困难。
另外,符合《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条件的,承运人可以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合同法》未对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作出规定,一方面反映出立法者试图用民事责任中普遍遵循的完全赔偿原则来指导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以周全保护旅客,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立法者考虑到承运人作为公用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在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衡平上难以作出明确选择的两难境地。这还有待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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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兴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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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兴华,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许兴华律师提供“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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