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聚餐后出事故算不算工伤此类工伤认定,换个裁判可能就换个说法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伤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是为
了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因此,在从劳动场所回住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该认定为工伤。”今天上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算不算工伤”的案件。
去年7月13日,河北省唐县诚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农民工张德福在下午离开工地回住处的路上,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他的父母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工伤认定。今年5月,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张德福的死亡不属于工伤。今年7月,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维持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张德福的父母将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结论。
提前开溜算不算“下班途中”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代理人宣读了《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通知书中称,张德福在门头沟区滨河西区建筑施工中,于2005年 7月13日19时15分许,在工地未下班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工地,回住处的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于2005年7月19日死亡。张德福的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特别提出,张德福私自离开工地回住处途中不等同于下班途中,职工作息时间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确定的,所谓下班是由用人单位确定时间,是单位全体职工按照规定的时间集体停止工作离开工作区域的行为,而张德福的行为显然不是发生在下班后的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据此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完全合法。
对于被告的这一说法,张德福父母的代理人、北京陈鹰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德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他说,工伤保险实行的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此案重要的事实是,张德福是在从工地回住处的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而死亡的,尽管张德福有私自离开的过错,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原告另一代理人、北京市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彦荣提出,张德福当天离开工地的时间已经是晚上7时多,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已经违反了《劳动法》中规定的8小时工作时间,即使退一步讲,张德福私自离开工地,他只是违反了企业的内部规定,企业可以对他进行处罚,但并不影响对他的工伤认定。
在法庭辩论阶段,门头沟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上下班的时间应由企业来定,包括正常的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张德福当天私自离开工地的行为不是下班是脱岗。
对此,原告的两位代理律师表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3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张德福私自离开工地的行为不在其中。
法院今天没有对此案作出当庭判决。
单位聚餐后发生事故算不算工伤
记者注意到,近期一些法院在审理多起工伤纠纷案件中,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往往面临如何判断受伤情形是否符合规定的困惑。
11月中旬,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结了一起霍夫曼—耐固—鲍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该案中,员工在休假期间回单位操作机器而受伤。法院经审理认为,这种情形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