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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农村住房抵押借款怎样申请

大律师网 2017-04-08    0人已阅读
导读:【抵押】湖州市农村住房抵押借款怎样申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

【抵押】湖州市农村住房抵押借款怎样申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州市区城乡建设规划区内,合法取得农村住房所有权的农村居民,以农村住房抵押担保方式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住房抵押借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将其合法所有的农村住房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金融机构有权依法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条办理农村住房抵押借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和原则,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

第二章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的申请和审查

第五条抵押人可以合法取得所有权的农村房屋申请抵押,但是下列农村房屋不得申请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其他形式限制的;

(四)已依法公告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的。

第六条以共有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以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八条设定农村住房抵押时,抵押房屋的价值可以由抵押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九条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由借款方提出申请,并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需要审查的资料:

(一)借款人及抵押人个人情况及有效身份证明;

(二)生产经营内容(项目)、家庭年经济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经济效益情况;

(四)抵押物清单、抵押物使用状况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

(五)抵押人对抵押物的权属状况、抵押状况、同意处置抵押物等作出承诺;

(六)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农村住房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处置抵押房屋所坐落宅基地的书面证明;

(七)金融机构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的登记

第十条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十一条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六)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三条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十四条已经登记农村住房抵押权发生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房屋登记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第四章农村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第十五条农村住房抵押借款申请经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抵押借款合同必须由借贷双方、抵押人及房屋共有人签章。

第十六条抵押借款合同及有关资料,金融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经公证机关对其进行公证。

第十七条抵押借款期限短期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中长期贷款一般为一至三年,一般不得展期。

第十八条农村住房的抵押率由金融机构根据其在抵押期内的折旧、价格变化及处理费用等情况确定。

第十九条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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