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英国《版权、外观设计和专利法》规定美术作品包括不论艺术高度的绘画作品、摄影作品、雕塑和拼贴画;建筑作品和建筑模型;美术工艺品。其中,绘画作品包括油画、图画、简图、地图、图表、平面图、雕版画、蚀刻版画、平板画、木刻画和类似作品,雕塑还包括用于制作雕塑的塑件和模型;建筑作品和建筑模型包括固定结构和固定结构或者建筑的一部分。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该法规定没有用于工业生产的作品将和一般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同等保护,保护期限是创作者终身加死后50年。但是一旦实用艺术品用于工业生产,就适用工业版权保护模式,不论其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是否可分,其保护期限就相应的缩减为最长25年。
美国版权法也规定了“图画、绘画和雕塑作品”,包括二维和三维的美术作品、绘画作品、实用艺术品、摄影作品、版画、艺术复制品、地图、地球仪、图表、简图、模型和包括建筑设计图在内的工艺图。此类作品包括工艺品但不包括与机械和实用功能相关方面的设计,本条定义的实用品设计应视为图形、绘画或者雕塑作品,但只有且仅在该设计所包含的图形、绘画或者雕塑作品的特征可区别且独立于作品的实用方面的范围内成立。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到,美国除了保护纯美术作品外,还保护艺术成分和实用成分相分离的实用艺术品。但如果这种实用艺术品通过外观设计注册申请获得了外观设计保护,那么版权法就不再提供保护。
在德国实践上,只有那些“把自己的独创性美学观点表达为可视性内容的作品”才属于艺术作品,属于这类作品的有绘画、图画、木雕、铜版画、雕版画、雕像、各种网格、陶瓷花瓶、建筑作品等等。德国法确定美术作品类型的标准是“此类作品在平面上或者空间上通过线条与构图表达了某种可视的美学上的内容,而纯粹为使用目的或者美观而制作的可视性内容一般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此外,据学者介绍,德国著作权法也保护“应用艺术”,包括“锻造艺术、珠宝艺术、家具制造工艺、瓷器制造工艺、制图工艺、服装皮件工艺”等等。但是,“这些作品要具备独创性特征,并体现主体的独特视点和创造力,仅仅反映客观方面的独特性与固有性,或者仅仅体现了大众的口味或某种新颖的时尚潮流的产品,则不属于美术作品范畴”。
日本著作权法规定绘画、版画、雕刻等美术品属于作品范畴,并在美术作品的界定上明确规定包括美术工艺品。虽然先前的理论和实践都认为,美术工艺品“仅限于手工制作且仅是单件制作,不包含以批量生产为目的的工业制品外观设计或染色图案等”,但是近来日本实务界也越来越倾向于以艺术性来判断美术工艺品,而不论是手工生产,还是批量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