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预[20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根据《转贷协议》及有关规定,转贷地方国债资金改为拨款以前,中央财政应按地方实际占用资金时间计收利息。为了减轻地方的偿债负担,简化和规范利息计收工作,现对有关规定作适当调整,特通知如下:
一、改为拨款的转贷地方国债资金利息按年计收。即改为拨款以前,应付利息时间已满1年的转贷资金,中央财政按期计收1年的利息;不足年的转贷资金利息免收。
二、《财政部关于部分公益性项目国债转贷资金改为拨款的通知》规定改为拨款的转贷资金,自2000年12月31日起停止计收利息,此前发生的利息按上述规定计收。
财政部
2001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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