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流程】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确认由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县级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3号文件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76号),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4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查,第一批确认下列34个部门和5个授权组织实施的300项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依据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经市人民政府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实施。
二、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涉及收费的,由财政、计划部门按照《行政许可法》第 五十八条规定审查并按程序报批,并由收费机关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监督。
三、市人民政府同时在政府网站公布业经确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未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公布、施行。
四、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应当健全办事责任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第一批确认由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贸易发展局
1.粮食收购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粮食收购条例》第 五条
2.食盐零售的许可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 十五条第二款
3.酒类批发的审核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第一款
4.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 六条;《国务院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第十条
5.酒类零售的许可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酒类管理办法》第 十八条
6.权限内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的审定
适用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 五条
二、建设委员会
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十一条
2.招标人自行招标备案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3.建筑工程施工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七条第一款
4.燃气供应站经营的许可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第 十六条
5.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许可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
6.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从业的许可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燃气管理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第 三十三条
7.招投标情况备案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十七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8.工程勘察资质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三条;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七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
9.工程设计资质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十三条;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七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一条
三、安全生产监督局
1.矿山安全条件审批
适用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 十条
2.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二十七条、第 二十九条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的审核
适用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九条
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安全评价备案
适用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第三款
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 二十一条
6.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六条;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7.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验收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 八条;劳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8.从事特种作业安全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三条
四、水务局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开采水资源的审批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条例》第 十一 条第项
2.取水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 二条第一款、第 十一条、第 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 三条
3.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四十五条第四款
4.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四条第二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 十七条第一款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二十五条第三款
6.建设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十九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
7.城市供水企业停止供水的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 二十二条
8.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临时破堤、开口审批
适用依据:《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9.跨越河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核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二十七条;《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第 九条
10.河道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适用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
11.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沙石淤泥的许可
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九条;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项
12.河道管理范围内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项
13.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挖掘的许可
适用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第项
14.改装、迁移、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适用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 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