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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的死亡赔偿金案

大律师网 2017-04-22    0人已阅读
导读:【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分析】新生婴儿的死亡赔偿金案例 医疗纠纷经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后,医院通常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而拒赔,这种理

【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分析】新生婴儿的死亡赔偿金案例

医疗纠纷经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后,医院通常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而拒赔,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医患关系是一种民事关系,也应当受《民法通则》的调整。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生效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就引用《民法通则》的 相关条款保护了患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2005年5月15日,石某夫妇仅出生4天的女儿因发热到郑州市某医院就诊,该院入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经医治无效,于当天死亡。后经郑州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无因果关系。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石某夫妇收到鉴定书后要求医院予以赔偿,交涉未果,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以下各项费用的60%%共计21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郑州市医学会对医院的诊治过程并未确认有医疗过错行为,且鉴定构不成医疗事故,死者与医方也无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石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石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石某夫妇以郑州市某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致人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双方所提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仅认定医院不构成医疗事故,并未排除其是否具有医疗过错,医院亦未就其是否有医疗过错申请鉴定。婴儿因病医治无效死于医院,经鉴定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对患儿疾病严重后果告知不足,与患儿家长沟通不够,患儿发生病情变化时医方医嘱未下病重、病危通知。被人民法院以违反告知义务,使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受到损害为由,判令医院赔偿患儿家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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