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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

大律师网 2017-05-13    0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保证金】关于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加油站经营资格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3]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加油站

【招投标保证金】关于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加油站经营资格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东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东府[2003]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加油站经营资格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加油站经营资格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关于成品油流通企业设立列入招投标事项的精神,我市规划新建加油站的经营资格须进行招投标。为了规范招投标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新建加油站经营资格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本管理办法,并接受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前提

第四条 未列入《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的加油站不得建设,凡列入《东莞市加油站发展布点规划》(2003年-2005年)的新建加油站的经营资格必须进行招投标。

第五条 各镇区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好新建加油站建设用地选址,并报请市城建规划局同意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进行招投标。

第六条 新建公路在路基完成、路面铺设开始后,其沿线规划的新建加油站方可进行招投标。

第七条 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虎门港开发区参照镇区的办法执行,以下条款不作另行说明。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镇区负责组织辖区内新建加油站经营资格的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 各镇区人民政府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各镇区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六个单位派人组成。其中:人大1人、纪委1人、经济贸易办公室2人、城建规划办公室1人、国土分局1人、财政分局1人,日常工作由经贸办负责。

第四章 标的和标底

第十一条 标的为特许经营期限内每一年加油站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含适当的年度递增),其特许经营期限以取得的国土使用期限相同。中标人从中标之日起,加油站筹建期为一年,在筹建期内营业的,从营业之日起缴交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在筹建期满后才营业的,则从筹建期满之日起,缴交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十二条 根据所设加油站的具体情况,各镇区经济贸易办公室负责研究设立标底,并报请镇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五章 招标人

第十三条 各镇区成立的加油站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为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四条 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投标保证金数额。

第十五条 招标人需按以下程序招标

(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

2、投标须知。应包括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格式、方式、地点、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3、中标后签定的合同文本;

4、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自行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接受投标申请人报名,并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申请人,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五)召开开标会议,并组织加油站招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出席会议;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签定合同。

第六章 投标人

第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精神,只有中国石油集团和中国石化集团独资或控股的企业才具备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 投标人需按以下程序投标

(一)向招标人申报资格审查,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二)领取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

(三)参加踏勘现场;

(四)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必须密封,否则为废标);

(五)交纳投标保证金;

(六)出席开标会议;

(七)接受中标通知书,签定合同。

第七章 开标

第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全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且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在标底之上,价高者中标。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还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人中标后在规定期限内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二)投标人已交投标保证金却没有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按中标价格每年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 招投标所得按市占50%、镇占50%分别归入市、镇两级财政。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东莞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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