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这起劳动争议的焦点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否解除。所谓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终止日期,即终止时间不固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这种劳动合同便可以一直存续下去。但是,只要出现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方当事人便可以行使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5条第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形式,只是在期限确定上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所区别,并不能也不是对违法者的无原则保护,刘某提出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能解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申诉请求不成立。刘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某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在事实和法律上都是有充分根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维持某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裁决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