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司法鉴定呈现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主要表现:
一是“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条块分割”,即鉴定机构、鉴定人准入条件不一,水平参差不齐;鉴定机构设置无序、重复浪费;鉴定技术标准、操作规范不统一,以及鉴定活动与侦查、检察、审判职能不分,自侦自鉴、自审自鉴等,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客观和公正。
二是“多头鉴定、重复鉴定、久鉴不决”,当事人可以无限制地行使鉴定申请权,实践中就出现过一位当事人鉴定次数达33次的诉讼。因同一鉴定事项有多个鉴定结论甚至相互矛盾,干扰法院正确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