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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损害赔偿案例解析

大律师网 2017-05-24    0人已阅读
导读: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消费者在消费中遇到的人身伤害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获取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消费者在消费中遇到的人身伤害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获取赔偿。

顾客洗浴摔伤提出索赔

郝先生与他人共同到洗浴公司洗浴。洗浴过程中,郝先生在浴池外滑倒并摔伤。其摔倒处未铺设防滑设施,亦无相应警示标志。后洗浴公司将郝先生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郝先生右侧腓骨小头骨折、内外侧副韧带损伤,休息1个月。此后,郝先生在家休养,并花费130元后期治疗费,同时造成相应误工、承包金损失。

后郝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由于洗浴公司的经营场所未保障原告的人身安全,造成郝先生身体损伤,且因此造成原告误工损失、承包金损失、后期治疗费、营养费共计7.7万余元,故起诉要求洗浴公司赔偿70%的经济损失。 全文

坐公交车受伤提出索赔

乘客在乘坐某公司汽车时,因司机急刹车,致使乘客身体失衡跌断大腿,但汽车公司拒绝赔偿医疗费用。究竟是否可获赔偿

乘客乘坐公共汽车也属于一种消费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营者,公汽公司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的环境,如果乘客在乘车时造成伤害,且能证实并非自身的因素造成的,公司汽车公司就应承担责任,给予一定的赔偿。 全文

饭店遭殴打 责任谁来付

张某在一家饭店吃饭,被一个素不相识的人无故殴打,张某大喊救命,但饭店的服务员无人上前制止,也无人打“110”报警,最后张某被打伤致残, 即扬长而去,在打人的人找不到的情况下,请问张某能向饭店索赔吗饭店应当赔偿张某的全部损失吗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全文

工作人员侵权,单位有没有责任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特别规定。 全文

经营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索赔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营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能向经营者索赔吗 全文

施工安全措施不严造成人身损害

在公共场所施工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责令其承担民事责任。

施工人虽然设置了标志和采取了措施,但由于其设置的标志不明显、采取的措施尚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的程度,因此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施工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 全文

喷泉伤人受害者提出索赔

小丽和几个朋友来到了西峡的时代广场。晚上8点左右,随着音乐达到的最强音调,主喷泉的射力一下射向高空达50余米,小丽怎么也没想到喷泉的水能射出那么高,由于小丽正好站在主喷泉上方,高压喷泉如同利剑一样,正好刺中了她的下身,她被喷泉向上冲起后又被重重的摔在光滑的地板上,一股鲜血从她的腿间流了下来,鲜血染红了地面。几个同学随即将小丽送往该县医院救治。经院方诊断,小丽阴道裂伤,直肠损伤,直肠阴道瘘,失血性休克。

王小丽诉称,在此事故中,被告作为时代广场喷泉的管理者,因疏于管理,致使王小丽身体遭受损害,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

取款被门打伤 银行管理失职被判赔偿

一老太太到银行取款,排队时被银行的旋转门打伤,于是将银行和当时正从银行往外走的女孩一同告上了法庭。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认为银行因未尽到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银行赔偿老太2.8万余元。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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