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消费者】旅游导购纠纷的原因及法理分析
利益是一个行业赖以生存的根本。旅游导购本是旅游过程中的一个正常环节,却异化成为一个矛盾突出、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部分,显然其中离不开利益的纠缠。
在旅行社、导游、游客这三个主体中,旅行社是组织者,导游是带队旅游的领队人,游客是消费者。这三者本应具有平衡的权利和义务——旅行社向游客收费并履行合同义务,导游领取工资并履行带团义务,游客付费并享受旅程。这三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并不重叠,本应各司其职,但事实并非如此。不仅导购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且导游与旅游社的关系异化也较多。表现为导游与旅行社形成一种类似于承揽、包干的关系,旅行社只给导游很少的工资,没有三金和其他待遇,旺季临时雇佣大量导游,淡季解雇部分导游,使导游的工作不稳定,缺乏归属感,只能靠导购拿回扣,尽量向游客身上要利润,最终形成了旅行社、导游、游客层层向下压,而游客在向旅行社要求赔偿损失时,由于个人力量薄弱,标的额小,诉讼成本高等原因往往退让。使得旅行社和导游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愿放弃这种利润的来源,以至于形成了一种潜在的规则:旅游时带去购物是一种行规,无法避免,游客们对此一般也有心理准备。
那么,形成这种现象,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其他的原因吗旅行社是组团旅游过程的核心环节,当旅行社与一定数量的游客签订了旅游合同后,它便获得了一定的无形资源,旅行社既可以把这个旅游团给这个导游带,也可以给那个导游带,在劳动力市场趋向饱和的情况下,导游们必然会为了争取旅行社手中的游客资源而相互竞争,无形中使得导游和旅行社的关系向着旅行社一方倾斜,此时旅行社握有完全的主动权,导游们不得不屈从于旅行社的利益。可以说,旅行社的这种优势是在市场条件下天然形成的。导游和旅行社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这个竞争的过程中也逐渐发生了变化。由于旅行社握有很大的优势,也就拥有了利用其优势制定规则的权力,它们通过减少导游工资福利待遇将更多的利润留给自己,导游的损失则通过导购吃回扣的方式转嫁给游客,此时旅行社向导游支付的工资已低于导游向游客赚取的利润,旅行社与导游已经形成了一种新的利益分配关系,是带有承包或包干性质的合作或交易关系。
在这种关系下,导游甚至需要向旅行社先支付一定费用以获得带团的资格。这更说明导游和旅行社已不完全是劳动合同的雇佣关系了。这种关系的变化也导致导游和游客也不完全是服务关系,导游们积极导购甚至强迫游客消费的行为并非善意服务行为。总而言之,导购纠纷的深层原因是市场条件下旅行社天然的资源支配优势导致其权力扩张,旅行社利用这种权力追求更大的利益,旅行社、导游、游客权利义务失衡,三者的关系也因此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