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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沧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催徼的社会保险费中提取奖励基金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7-06-11    0人已阅读
导读: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1]16号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催徼的社会保险费中提取奖励基金问题的请示》收悉。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的通知》冀政〔1998〕31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办[2001]16号

沧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在催徼的社会保险费中提取奖励基金问题的请示》收悉。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管理的通知》冀政〔1998〕31号“对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要加强领导,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各设区市对有关责任部门及所属县要制定资金筹集的奖惩措施,明确奖励资金的来源及标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试行”的规定。请你们根据上述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抓好落实,以调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工作,促进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落实中有何问题,请告我厅。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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