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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大律师网 2017-06-14    0人已阅读
导读:【食品召回】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食品召回的现状很不尽人意。绝大部分企业不积极实施主动召回制度,就是责令召回有的企业也不愿召回,非要弄到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才被迫悲惨收场。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

【食品召回】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我国食品召回的现状很不尽人意。绝大部分企业不积极实施主动召回制度,就是责令召回有的企业也不愿召回,非要弄到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才被迫悲惨收场。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1.政府主管部门不够重视。许多不安全食品事件的爆发,暴露出政府漠视不安全食品的召回。“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发出警示:此次事件中政府主管部门由于不够重视才会导致最终的恶劣后果。

2.相关立法不完善。(1)立法层次不高。部门规章加地方法规的立法模式,不适合中国国情。(2)缺乏系统、统一的立法。虽然我国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对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进行了规定,也有地方如上海在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了召回责任,但条款较粗糙,不具体,实践操作难。(3)法律责任过轻。根据《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违法行为最多仅有3万元的罚款。仅从经济的角度来看,3万元以内的罚款根本起不到惩罚的作用,与企业的信誉及经济负担相比,这个罚款实在微不足道。

3.食品检验机构效率低下、食品安全标准落后。食品是按一定标准并经检验机构检测有问题才召回,目前,我国从事食品检验的技术机构有5630家,分别隶属于卫生、质监、农业、粮食、商务、食药、环保等7个部门,从业人数达到15.04万人,虽然检验检测队伍庞大,但部门分割、机构重复、职能交叉,很明显检测的效率不高。与此同时,我国虽然制定了一批食品安全标准,但“三鹿”奶粉事件充分暴露出我国安全标准严重滞后,检出含有三聚氢胺的22家企业的婴幼儿奶粉,“质量合格率”竟均达到100℅。食品中普遍存在着类似“食品按照标准合格但并不安全”的问题,安全标准落后是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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