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行为能力人出事责任怎么分
我的妹妹在大年初一的时候,将他们相处一位挺好的朋友叫到家来一起吃饭喝酒,他们好几家在一起相聚。但这个叫李三的人没有结婚也没有父母,他现在三十三岁,我妹妹怕他晚上饿着就把他也叫来了,但是晚上九点多钟他回的家,没有想到他去给别人家去烧房子在开门时没有打开门,就在门口睡着了。他家住了个长工找到了他,扶回家让他睡了,等第二天别人家去请他吃饭时,发现他的手和腿都冻伤了,马上找人就把他送到了医院,现在医院救治,但医生说他的右手得截肢的。我的妹妹现在非常的上火,不知道自己有没有责任,如果有的话得负多大的责任。
律师解答:
你不必担心,事实如你所述的话,你的妹妹没有责任。那个人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已的行为负责。
相关法律知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备或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1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就可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对于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