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产品刑事责任的实现
⒈产品刑事责任的主体
凡是参与产品流转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产品刑事责任的主体,但主要是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只要生产者的生产行为,销售者的销售行为给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谓生产者,不仅是成品的制造者,而且还应当包括原材料的提供者和零部件的制造者,因为缺陷产品的缺陷虽然是生产者生产出来的,但在零部件的加工、原材料的使用和成品的生产过程中都有可能出现缺陷。
销售者主要是指进口商、批发商和零售商。销售者的销售过程是产品流转的必要环节,产品被生产者生产出来后就要通过销售者的销售行为分销到消费者手中,销售者是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中介,没有销售者缺陷产品就无法流转到消费者手中,因此缺陷产品的销售者也是产品刑事责任的主体。
但是就生产者和消费者相比较而言,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处于主要地位,因此,生产者对缺陷产品应当负主要责任,销售者负次要责任。
⒉产品刑事责任的实现
产品刑事责任的实现就是通过一定的方式限制、剥夺犯罪人权益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体现的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缺陷产品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产品犯罪人应当受到什么样制裁的综合分析过程。根据现有的刑事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责任的实现有三种方式,即刑罚方法、非刑罚的方法及宣告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分的方法。对产品刑事责任来说,实现的方式只有刑罚的方法,因为非刑罚的处理方法并不能有效地实现产品刑事责任。非刑罚的处理方法与产品民事责任和产品行政责任中设定的赔偿损失和行政处分没有区别。因此,除刑罚的方法外,要想采用非刑罚方法实现产品刑事责任就应当在刑法中增加停止营业、停止生产和销售等方式。
⒊产品刑事责任的免责
产品刑事责任的免责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免除产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刑事法律关系上,免除刑事责任的方式有两种,其一是免予起诉,其二是免予刑事处分。这两种方式也是产品刑事责任实现的方式,因为产品刑事责任的免责以产品刑事责任的成立为前提,由于出现了法律上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和条件,才免除刑事责任,如大量生产缺陷产品而未进入流通等。当然,作为免责的理由必须由刑事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才能作为实现产品刑事责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