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意见的亮点
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一劳永逸,所有的法律都应该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的修改与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不例外。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为适应形势的发展,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2009 年10 月15 日发布《关于征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修订稿征求意见二稿)修改意见的通知》,该征求意见稿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许多创新之举,具体如下:
(一)“非现场”购物增加了“后悔权”
意见稿第9条新增: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后悔权起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中,又被称为“冷却制度”。由于推销员通过拜访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不免会夸大其辞,后悔权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
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虽然与合同精神有一定的抵触之处,但在消费领域对合同自由及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能更好地保护目前中国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权益。
(二)“消费隐私权”首次被提及
意见稿第14条新增:享有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本法所称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的信息。)
现实中,部分商家为了利益,会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资料出售,给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带来困扰。此外,随着网络经济不断发展壮大,通过互联网交易给消费者的隐私带来巨大挑战,个人隐私一旦暴露,导致的负面后果很严重。而目前,我国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立法仍未完善,实施十多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加入对隐私信息的保护十分及时而必要。
(三)赠品也有“三包期”
意见稿第23条新增:商品三包期内的修理期间,经营者应当提供替代商品。在保修期内无法修理或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退货。对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运输。经营者以降价销售、有奖销售、附赠等形式提供的商品、奖品、赠品、免费服务等,适用本规定。
(四)将“双倍赔偿”变成“十倍赔偿”
意见稿第60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欺诈、胁迫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0倍以内的赔偿金。
“假一赔二”是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但是这一规定,不太能够满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相比维权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来说,两倍的赔偿对于消费者在很高的维权成本情况下所得太少,所以很多消费者就放弃维权了,即使消费者维权成功,两倍赔偿对于不法商家的处罚显然过轻。只有加强惩罚性条款的力度,才能对商家的侵权行为进行震慑。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必要借鉴食品安全法的假一罚十,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既有民族传统,同时也借鉴了发达国家制度的有益设计,比如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没有上限的,而我们是有的,如果说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思路有困难的话,至少要把现在的假一罚一赔偿提高到假一罚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