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人身损害赔偿】构建学生伤害赔偿责任的合理方式的建议
很多学生伤害事故之所以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极大地困扰着受害学生和学校,最主要的原因是学校无力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是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在这里,独立承担责任意味着其应当承担的责任无法转移给其他部门,事业法人又意味着其经费的有限,因而,在操作时必然产生价值的冲突,即如果责任完全由学校独立承担,必然会抑制教育的发展,如果学校不承担责任,必然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为了真正落实对受害学生的赔偿,切实维护受伤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就该通过可靠渠道解决赔偿金问题。而赔偿责任社会化不失为一种切实可行的措施。所谓赔偿责任的社会化实际就是将学校的教育风险责任转化成社会责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设立学校责任保险。我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目前许多学校向保险公司投责任保险,学校可按学生人数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也可分等级投保,多投多赔。一旦发生事故,学校若负有责任即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公司则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做出赔偿。在这一过程中,学校除提供便利外,不得直接参与办理工作,不能代收保险费,也不能收取代办费等任何费用。
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将学校责任与损害赔偿分离,使学生和保险人之间建立了关于学校侵权损害赔偿的直接法律关系,学校不再与学生发生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这不仅有助于保护作为受害人的学生的赔偿利益,而且也有助于保护作为侵权人的学校的利益,增强其依法治教、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的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