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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及其归属

大律师网 2017-07-17    0人已阅读
导读:【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及其归属 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及其归属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立法中亦无相关规定。在此,同样可以借鉴美国法院关于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应该参酌的因素,具体

【惩罚性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及其归属

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及其归属也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问题,在我国立法中亦无相关规定。在此,同样可以借鉴美国法院关于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应该参酌的因素,具体包括:第一,惩罚性赔偿金与被告行为导致的损害是否合理相关;第二,被告行为的可非难程度及持续期间;第三,被告是否故意隐匿其不法行为;第四,该不法行为是否曾经发生过以及发生的频率;第五,被告不法行为获利的可能性;第六,被告的财务状况;第七,所有的诉讼成本;第八,如果被告因该行为而受到刑事制裁,应酌减赔偿金额;第九,如果被告因该不法行为而承担其他民事赔偿责任时,应减少惩罚性赔偿金。这些参考因素虽然具有原则性、模糊性的特点,不可能顾及个案间的千差万别,但仍对个案判决发挥着积极作用。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

1,采取硬性规定还是采取弹性立法模式。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虽然具有同样的违法性,但其性质有恶劣程度及过错程度轻重之分,损害有大有小,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的实力也各不相同。况且,我国不同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收入状况与生活水平差异很大,如果硬性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则惩罚性赔偿对某些用人单位很难起到制裁和遏制的作用,而对另一些用人单位则处罚过重,造成无力经营下去的困境。鉴于此,我国立法应当采取有限制的弹性模式。赔偿金额的计算原则应当采用“过罚相当”和“有效遏制”原则,确定惩罚性赔偿金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损害大小等多方面的因素。

2,惩罚性赔偿金的上限。美国的惩罚性赔偿一般没有上限,有些案件的最高赔偿额达到了50亿美元。而在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都设定了上限,例如,我国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确立了两倍赔偿的上限;又如,我国台湾地区《健康食品管理法》也规定了三倍赔偿的上限。由于设立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和遏制违反劳动基准的行为,因此,原则上可以确定上限。考虑到各地的具体情况,可以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人大分别制定本地的指导标准。作为例外,应当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基准造成较大社会恶劣影响,或者用人单位屡次违反拒不悔改等的情况下,则适用更高额的惩罚性赔偿。

3,惩罚性赔偿金的归属。作为鼓励劳动者提起司法程序以维护自己权益,并进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应当规定赔偿金归于提起诉讼的原告。但美国有些州的做法值得借鉴,即当惩罚性赔偿金数额过高时,部分赔偿金归于国家。因为用人单位对劳动基准的违反,侵害的不仅仅是劳动者的权益,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劳动者获得的高额惩罚性赔偿金,一部分应当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补偿。因此,在劳动者与国家或社会之间按一定比例分享,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目的,也可推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劳动基准法中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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