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政发[2004]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工作,现将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
发布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温政发[2004]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工作,现将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73号文件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要求报告:
(一)辖区(或系统)发生一次死亡1一2人或重伤3一9人的事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并在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具体情况。县(市、区)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用电话向市级安监部门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并通报当地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具体情况。
(二)辖区(或系统)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含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具体情况。市、县(市、区)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用电话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事故简要情况,并通报当地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在3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事故具体情况。
(三)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露及火灾、交通等重大事故,或其他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险情,视险情严重程度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认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调查
(一)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一般由市级安监部门委托发生地县级安监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但如属事故多发、重复发生的县(市、区)以及市级安监部门认为需要严肃查处的,按规定由市级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市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县(市、区)有关部门配合调查。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由市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市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4一9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市级安监部门牵头,会同市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调查。
(三)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按规定执行。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配合,及时为事故调查组提供工作方便;安监、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及行业管理部门要严肃纪律,认真负责地做好每次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一)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四个不放过”的原则,在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将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三)各级人民政府在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应立即责成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接到事故结案报告后15日内办理事故结案手续;或委托同级安委会办理事故结案手续。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证事故报告的及时准确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做到及时、准确、有序、规范。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查处和属地管理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发生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当报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依照其规定报告。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分别报告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的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渔船水上交通与捕捞、消防、民用航空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部门,并通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4小时内分别报告市级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和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家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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