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1-05 生效日期: 1994-01-05 发布部门: 省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云税流字[1994]1号
各地、州、市税务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一九九三年十二月第136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注:5%-20%)决定”的规定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征收“娱乐业”营业税的税率确定为:农村、乡镇开展的娱乐业,税率为5%;其余一律按10%的税率计算征收。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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