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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大律师网 2017-07-30    0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作为惩罚被告的一种方式而给予原告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金。在我国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相当必要的。在产品侵权中,单纯的补偿性赔偿金未必

【产品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是作为惩罚被告的一种方式而给予原告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金。在我国产品责任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相当必要的。在产品侵权中,单纯的补偿性赔偿金未必能收到威慑将来侵权行为的效果,制造商也许发现将补偿性赔偿金计入成本比纠正缺陷更有利可图。

特别是在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的情况下,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高额损害赔偿金,才能对制、售者产生威慑作用,使违法行为有所收敛。同时也是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在经济实力对比悬殊的制售商和普通消费者之间,"损一赔一"的补偿性赔偿固然能使消费者一定程度上获得与其损害相当的补偿,但这种补偿并不充分,难以使其在心理上和经济上得到真正的平衡和补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法律的完全保护,不能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和公平。设立惩罚性赔偿不仅可以使受害人得到与其损害相当的补偿,而且可以得到实际损失之外的赔偿,使受害人在心理上和经济上达到平衡,从而更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考察相关资料,惩罚性赔偿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第一、极强的预防功能。惩罚性赔偿通过对责任人施以重罚,加重责任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成本,遏制不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对社会上的其它人也有警示作用,以达到保护交易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目的。第二、充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实现社会正义。产品责任侵权可能给受害人造成难以用金钱衡量的财产损失、精神痛苦或人身伤害,如果不采用惩罚性赔偿,就很难对受害人提供充分的补救,从而不能实现社会的正义,也会产生使受害人采取过激行为的副作用。第三、惩罚性赔偿具有鼓励市场交易的功能。按照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的观点,惩罚性赔偿是保护市场交易的重要手段,保护市场体制中自愿交易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至于应否规定惩罚性赔偿最低最高限额问题,笔者认为侵权人应赔偿受害人所遭受损失的二倍甚至更高的损失,因为当赔偿的数额增大到一定程度时,侵权人的私人成本就会大大增加,侵权人受到法律制裁的结果不仅仅是无利可图,而是得不偿失,因此立法中规定惩罚数额越高,其威慑力就越强,侵权的概率也就越低。但笔者也不赞成过高的惩罚性赔偿,其最高限额以不超过受害人所受损失五倍为宜。作为对民法同质补偿原则不足的补充,惩罚性赔偿的价值非常重要,我国立法和司法应当早日确立其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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