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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大律师网 2017-07-30    0人已阅读
导读:【投标书】铁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投标书】铁岭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铁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委托相关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建筑装饰装修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五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要严格依照本办法进行运作。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及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能将应招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能干扰按规定确定的中标结果。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具备《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所规定的条件,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

关联法规:

第七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依法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固定资产投资卡;

已办理项目报建手续;

建设用地已经征用,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依法领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中、省直在本市的建设单位,投资总额人民币在 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招标,由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铁岭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总额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批;投资总额人民币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由工程所在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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