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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返程路线变更旅行社预期违约

大律师网 2017-08-04    0人已阅读
导读:【旅游损害赔偿】案析返程路线变更旅行社预期违约 旅游损害赔偿指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给旅游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杨小姐于2007年1月15日

【旅游损害赔偿】案析返程路线变更旅行社预期违约

旅游损害赔偿指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给旅游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消费者杨小姐于2007年1月15日在上海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2月22日至25日的香港4日游,并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上注明“香港双飞”,且旅行社的宣传广告上也标明“港进港出”。但计划不如变化快,2月9日接到旅行社电话被告知返沪时要改乘国内航班从深圳回上海而不是港进港出。旅行社同时还表示如果杨小姐不接受此安排,可以选择退团或接受旅行社的补偿100元。对于这两种选择,消费者杨小姐表示都不能接受,要求旅行社应履行合同约定从香港直接回沪,或补足国际航班改为国内航班的差价(包括落地签证费)。旅行社则拒绝了杨小姐的要求。

调解结果:

本案看来,该旅行社违背约定,由“香港双飞”、“港进港出”,改为乘国内航班从深圳回沪,违背了双方的最初约定,由于旅游合同尚未开始履行,故旅行社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消费者可以向旅行社主张合同解除的损害赔偿责任。

经调解,杨小姐同意从该旅行社退团,旅行社将全额旅游费用退还给了杨小姐,并补偿100元。

消费提示:

旅行社与消费者达成旅游合同后,双方要善意全面地履行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约定内容,否则,违约方将承担相应地违约责任。旅游者对于合同约定内容应做到心中有数,在旅行社改变约定内容时,可以依照旅游行业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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