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间距不合理
我们单位住宅大院准备进行房屋改造,我们的7层住宅楼正南方向准备建一栋30层高层建筑,楼间距只有12米,严重遮挡了我们住宅楼的阳光,以及通风、隐私都将受到侵害,新建高层已经通过审批,我们单位领导让我们顾全大局,舍弃少数人利益,顾全大局,那我们少数人该怎么办我们的利益见如何得到保证
律师:
楼间距不符合国家标准,你们可以主张物权法相邻权,没有建设前起诉要求停止施工,消除妨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
按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大城市房屋间距应以大寒日底层窗台面(房子最底层窗户,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日照时间不得低于2小时为最低标准。
如果楼高和间距不能满足上面的要求,自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物权法》第84条继承了《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要求,以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上列原则要求,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中,应当注意充分发挥不动产的经济价值,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相邻各方关系和谐,同时还应当注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物权法以私人自治为基本原则,以诚实信用为补充。不动产相邻关系主要内容是容忍,即不动产权利人因相邻关系而在行使其权利时受到某些限制,此即本条所谓的“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以不动产权利人的容忍义务为主要内容,从另一方的角度而言是一种权利,因此也称为“相邻权”。
在相邻关系的种类上,《物权法》继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种类,具体包括:因土地、山岭、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使用或所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宅基地的使用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因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84条和第85条分别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