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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可能性

大律师网 2017-08-16    0人已阅读
导读:【食品召回】建立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可能性 (一)我国已具备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生产安全监督

【食品召回】建立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可能性

(一)我国已具备了相应的规定和标准

我国《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决定》(下称“国务院《食品安全特别决定》)等法律法规均不同程度地表明我国实行食品召回制度。如《食品卫生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己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

国务院《食品安全特别决定》中明确规定,企业有义务召回缺陷食品。如果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召回义务,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者吊销许可证照。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完善《食品卫生法》,目前国家立法部门正在将《食品卫生法》修订为《食品安全法》。该法第71条规定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二)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据媒体报道,北京于2003年颁布的《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了缺陷食品的“追回”或“收回”制度。河南省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安徽省安庆市制定了《安庆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安徽马鞍山市制定了《安徽马鞍山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缺陷食品召回实施规定》,北京市和广东省正在制定《食品安全条例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由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并颁布的《缺陷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试行)》,这是我国首部参照发达国家食品召回制度制定的较为系统的、具有操作性的食品召回地方规定。

上述各地的地方立法和实际经验将为建立我国食品召回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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