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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介绍

大律师网 2017-08-29    0人已阅读
导读: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它是指加害人在实施了某种恶性很强的不法行为时,通过民事诉讼判决其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害的损害赔偿额,以示惩戒的制度。 在美国,这种制度的最初适用和确立来源于1784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是英美法上特有的制度。它是指加害人在实施了某种恶性很强的不法行为时,通过民事诉讼判决其向受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害的损害赔偿额,以示惩戒的制度。

在美国,这种制度的最初适用和确立来源于1784年的一个著名判例。 当时的乔治政府要封闭“The North Briton”报社。为了可以随意逮捕并进行搜查,签发了不记名的逮捕证。并依此逮捕了该报社的一名印刷工即原告。虽然在被逮捕的6个小时里待遇不坏,但陪审团仍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300英镑。被告上诉申辩说原告的工资很少,而且只关押了6 个小时,即使赔偿也不过几十英镑。结果被告的上诉被驳回,理由是,原告所受的身体伤害虽小,也许不足20英镑,但是执行逮捕的执行官在人民的头上乱用权力,侵害人民的人身自由,破坏英王国的自由神圣理念,这是无法饶恕的。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加害人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恶性行为;二是在决定惩罚性损害赔偿额时,并非考虑受害人的损害,而主要以加害人不法行为时的行为样态为出发点。一般来说,只要是不法行为不分种类都可适用,包括违反合合。但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是从事运输及其他公共服务行业,或违反了婚约,虽有恶意一般也不适用。但当运输人无故拒载时就必须适用。

2.只有当被告的行为在伦理上应该非难,即有恶意或严重过失时才适用。3.原告无权请求使用该制度,是否使用及赔偿的数额均有陪审团决定。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有以下主要功能。1.制裁功能。通过此制度对加害人进行制裁,防止其不当得利,促使其放弃再次不法行为的想法。2.预防功能。通过对加害人的制裁警示世人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3.促进受害人指摘不法行为的功能,更好地维护公正和秩序。4.补偿受害人诉讼费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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