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保护和促进建筑企业的正当竞争,达到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施工招标。特殊情况由主管局提出申请,经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施工。
第三条 凡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上海市外省市建筑企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或同意投标通知书的外省市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区、县招投标办,也可指定有关部门负责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招投标办或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行政上属区、县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受市招投标办指导。
第六条 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进行招标项目的登记;
负责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
审核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招标工作小组和评标小组的资格;
核准建设单位的招标文件及标底;
仲裁决标中的分岐;
处理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市招投标办负责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批准投资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以及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三千平方米、或批准投资额不满一百万元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
属市招投标办管理的部分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市招投标办可授权有能力管理的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管理。
区、县所辖范围内建筑面积不满一千平方米、或批准投资额不满三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可按本办法进行招标,也可自行委托施工。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可申请公证机关公证;但造价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招标单位应申请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章 招标
第九条 招标单位招标工作程序:
组织招标工作小组;
填写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登记表并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市招投标办或区、县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组织评标小组,制定评标、决标办法;
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收取投标保证金;
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
开标和审查投标标书;
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发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