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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约保证金不是定金

大律师网 2017-09-02    0人已阅读
导读:【履约保证金和定金】关于履约保证金不是定金 2004年6月10日,赵某与某酒业公司签订了车辆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赵某承包某酒业公司的一辆十吨货车用于运输,承包期限是三年(自2004年6月11日至2007年6月10日),承包

【履约保证金和定金】关于履约保证金不是定金

2004年6月10日,赵某与某酒业公司签订了车辆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赵某承包某酒业公司的一辆十吨货车用于运输,承包期限是三年(自2004年6月11日至2007年6月10日),承包费用为每月7166元,赵某在签订合同时向某酒业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30000元。合同还约定,赵某承包的货车应首先保证某酒业公司的用车,不得私自外出经营,有关社会保险(保障)的费用由赵某承担。当天,赵某向某酒业公司交纳了履约保证金30000元,双方办理了车辆交接手续。2006年4月,赵某认为某酒业公司未及时办理车辆营运证的年度审验工作,导致其无法正常营运,遂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本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酒业公司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60000元。

【裁决】

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决如下:1、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承包合同;2、某酒业公司返还赵某履约保证金30000元;3、驳回赵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评析】

仲裁过程中,某酒业公司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仲裁庭认为,赵某的仲裁请求表明其认为该履约保证金是定金性质,但从本案情况来看,双方在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3万元不是定金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不予支持。这里所指的“定金性质”应为在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给付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只有有了这样的约定才能认为是定金。很明显,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如此约定,故仲裁庭不能支持赵某双倍返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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