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08]142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三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4]43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编制的《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在乡镇卫生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规定,认真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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