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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大律师网 2017-09-07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2004]2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省安全生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2004]26号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2004]2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省安全生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2004]2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坚持不懈地抓好这项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突出重点,围绕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面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执法,相继在事故责任追究、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方面采取一系列切实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新的进展。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全省的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总体保持基本平稳,安全生产工作正在向好的趋势发展。但重特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从钱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化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观念;从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的角度,充分认识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迫切性和必要性;从“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基本途径;从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障碍上,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2、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以及省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统筹规划、协调发展,装备、技术和培训并重,立足防范、关口前移,依法行政、强化监管,深化整治、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3、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奋斗目标。到2004年底,矿山、危险化学品(包括放射性物质)、建筑、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事故得到一定的控制,全省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比2003年下降2.5%,道路交通、火灾事故持平,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5以下,以后逐年下降。到2007年,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和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国内中等水平。
二、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关
4、对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对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等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负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政府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的规定,把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凡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矿山企业;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核发或年检营业执照。对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的矿山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或倒卖炸药、私自制造炸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煤矿、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许可证颁发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按国家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5、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在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同时,要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生产供应基地,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今后新建煤矿设计能力必须在年产30万吨以上,对现有年产30万吨以下的煤矿,有关部门要制定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扩大规模,提高质量,优化整合煤矿整体安全保障和生产能力,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对煤炭资源较分散的矿区(青南地区),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力度,确保生产安全。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符合规划布局、产业政策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现有从业单位要继续深化专项整治,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收回证照,限期关闭。
6、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对未进行或未通过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安全生产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竣工投产。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建设工程要加大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投入,在落实“三同时”审查制度的同时,逐步实行“安全通行条件评价”制度。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及内部装修工程,应报消防监督机构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开业前,应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开业。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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