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网络犯罪不容忽视

大律师网 2017-09-08    0人已阅读
导读: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越来越多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犯罪入侵网络 案件逐年上升 犯罪对网络虚拟空间的入侵,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早在16年前计算机网络刚刚兴起的1986年,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越来越多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犯罪入侵网络 案件逐年上升 犯罪对网络虚拟空间的入侵,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早在16年前计算机网络刚刚兴起的1986年,深圳市公安机关便侦破了第一起利用计算机网络盗窃储 </script>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以及信息网络的普遍运用,越来越多的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犯罪入侵网络  案件逐年上升  犯罪对网络虚拟空间的入侵,已经不是一天两天的事了。早在16年前———计算机网络刚刚兴起的1986年,深圳市公安机关便侦破了第一起利用计算机网络盗窃储户存款的案件。如今,网络犯罪的警报不仅长鸣在中国3000万网民的耳边,而且也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我国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一直呈上升趋势。记者从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了解到:1998年立案侦查.计算机违法犯罪案件仅为百余起;1999年增至400余起;2000年剧增为2700余起,比上年增幅达5倍之多;去年又涨到4500余起,比上年上升70%。其中,90%以上的计算机违法犯罪涉及网络,给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威胁越来越大。  色情淫秽服务瞄准了网络。重庆一个名叫“男孩影视”的同性恋色情网站,就大肆利用互联网出售色情光盘。而像这样的网站在我国境内远不止这一家,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等省、市都有。从图片、文章,再到色情淫秽物品,可谓“一应俱全”。  逃税者也瞄准了网络。一名高智商的逃税者先是使用电子邮件与境外商家洽谈生意,并将原始文件删除使有关部门无法在计算机系统内查出;然后他采取欺骗手段,低报价格,轻而易举偷逃关税76万元。  黑客更是瞄准了网络。福建厦门的一名银行工作人员登录互联网,对昆明市云南信息电讯网站发起进攻,删除该网站几乎所有的用户数据,并用自己制作的写有分裂国家统一的文字和图片将该网站的主页替换,致使该网站被迫关闭……  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顾建国告诉记者:“目前的网络犯罪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从最初的仅是针对钱财的犯罪,发展为针对政治、军事、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的犯罪;二是计算机病毒和黑客攻击对信息网络的破坏日益严重。他们的作案手段不断翻新,危害后果趋于加重,对社会造成的现实危害也越来越大。”  需要一提的是,传统犯罪对网络的入侵。最早在网络上出现的传统犯罪是盗窃,罪犯采用盗取账号等方式实施网上盗窃。随后,诈骗、恐吓、敲诈勒索、非法传销、赌博等各类传统犯罪纷纷涌入网络。如今,以前通常认为不可能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如杀人等,也在虚拟空间中悄悄蔓延……  五大动向值得注意  公安部门分析案情  去年,网络犯罪出现五大值得注意的新动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副局长顾建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做了如下分析———  一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制作、复制、传播色情、淫秽物品的案件十分突出。这类案件的违法犯罪分子有的利用互联网出售色情光盘,有的非法提供色情网络链接,有的干脆直接设立色情网页……而他们中的绝大多数是以营利为目的。这类案件去年共立案2000余起,几乎占所有计算机案件的一半。  二是利用计算机网络侵犯公私财物的案件呈多发趋势。这类案件已由利用计算机盗窃发展到了网上诈骗、网上敲诈勒索、利用网络非法传销等等。盗窃、诈骗等传统犯罪被犯罪分子移植到计算机网络后,高科技给这类犯罪带来了更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也使警方侦查的难度加大。  三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案件增幅较大。去年,计算机病毒在我国传播感染情况严重,特别是“红色代码”二型、“尼姆达”等恶性病毒在我国大面积传播,造成一些政府机构、教育科研单位、企事业单位和金融证券等行业的网络通讯阻塞,甚至导致服务器瘫痪。同时,黑客的非法入侵也频频发生。去年警方共查处此类犯罪案件600余起,和前年相比增幅高达58%,严重危害了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秩序。   四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案件增多。去年警方共立案侦查此类案件186起,其中刑事案件11起,违法案件175起,比上年增长3倍多。比如,利用网络进行人身攻击、诽谤等等。由于网络四通八达,此类案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面广,影响较坏。  五是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持续上升,危害性大。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顽固分子利用互联网宣传煽动、组织指挥、相互勾结,进行非法活动;有民族分裂分子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组织指挥境内民族分裂分子从事破坏活动;还有一些违法人员受境外敌对组织和敌对分子的蛊惑和影响,在网上传播恶意攻击我党、政府以及国家领导人的反动有害信息。  打击网络犯罪  立法积极应对  如何更好地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我们最需要的,是法律之剑。  有关网络安全的专家说:“目前,我国网络安全的保障主要依靠技术上的升级。但是,单纯从技术角度提供的保障,只能被动地解决具体问题,却不能全面地规范和保障网络安全。要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必须依靠法律的权威。通过制定规范网络管理,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法律,充分利用法律的普遍性和强制性,才能真正对网络的破坏者起到震慑作用。”  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我国法律积极应对:  最有威慑力的,当属1997年刑法修订后的第285、286、287条。  这三条法律规定明确了对计算机犯罪的刑事惩处。  刑法第285条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非法侵入国家事务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罪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286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罪犯,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87条,则是对利用网络进行传统犯罪的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而在2000年12月28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总结出目前利用互联网犯罪的比较典型的行为共20多种。  这些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本来也有相应的规定,而决定针对利用互联网犯罪的特点,进一步明确了惩处有关犯罪的刑法适用。决定分别从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等四个方面共15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网络违法行为,决定规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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