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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协会职能与创新的探讨

大律师网 2017-09-09    0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消费者协会职能与创新的探讨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

关于消费者协会职能与创新的探讨

中国消费者协会,是中国广大消费者的组织,是一个具有半官方性质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地方各级消费协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而设立的,因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我国消费者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唤醒消费者权利意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当好消费者的消费者参谋、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消费者问题仍是非常严重的问题。消费品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并未根除,缺陷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经常发生;虚假广告、不真实表示仍很普遍,消费者难以获得真实充分的消费信息;商品销售和服务提供过程中欺诈行为仍很严重;自选市场等商业场所无端对消费者搜身、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经营者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规定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内容,或者加重消费者负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现象还很常见;农民的消费环境不容乐观,劣质种子、劣质化肥、劣质农药、劣质农机导致农民遭受损害的情况仍很严重;在医疗及电信服务领域,消费者遭受损害后往往难以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等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还时有发生,况且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人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日益增加,广大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迫切要求作为消费者保护组织的消费者协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试从简要介绍美国、德国和日本这三个经济发达、法制比较健全国家的消费者保护组织运作情况着手,结合中国情况提出笔者对消费者协会职能的创新的一些粗浅意见,希望能够借此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一、 世界各国消费者保护的组织概况

(一)美国消费者保护组织概况

在美国,消费者受保护程序是很高的,这主要源于美国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和民间消费者保护组织的密切配合。

1、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消费者保护机构

在美国,保护消费者的主要由联邦政府承担,联邦政府又依据法律将这一职责分由许多行政机构来承担:

(1) 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ttee)

它是美国政府中设立最久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简称FTC。机构设立之初是为了行使国家的反托拉斯法。FTC执行其保护消费者任务的方式有:出版消费者咨讯、教育消费者、处理消费者申诉信件、展开调查,采取法律行动和制定交易规则,其中以“制定规则”最具威力,它可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以规范各行业的效益行为。

FTC保护消费者的职权比较广泛,可以直接受理消费者的控告;可以依法禁止某些商品进入市场,令其停止生产、取消订货;可以销毁或没收违禁商品并对违禁者处以3倍于商品价值的赔偿金;可以向违反者征收罚金;还可以向国会报告重大事件等。

(2) 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s Safety Committee)

它是美国权力最大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也是最严厉的机构,简称CPSC。CPSC的职责是保护消费者免遭不安全产品的损害,它管理着1万种以上不同类产品。CPSC一旦发现有某种商品发生危险的频率较高,就立即采取行动,或提醒消费者注意。它有权禁止不安全产品的出售或取消其出售权,并使购物者收回货款;它有权向法院起诉,以便查封有害产品,向公众通报等,必要时可制定产品安全标准等。

(3) 联邦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ederal Food, Drug Administering Authority)

它是美国目前最大规模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简称FDA。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它的工作可能超过其他任何机构。

FDA主要负责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安全性、纯净度及加贴标签工作。据估计,消费者费用支出中38%的商品属此类商品。该局有权为多数食品订立标准,如果含有有害细菌的食品一经发现,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立即着手调查,寻找根源,禁止该商品出售,还通过传播媒介发出通告,它还管理药品市场。

(4) 白宫的消费者事务办公室

此办公室负责协调联邦的消费者保护活动。其工作包括进行调查,与消费者团体、企业界团体、联邦与州官员会谈,出版消费者咨讯。

(5) 其他联邦机构

农业部负责肉类食品的检验、航空局主管飞机安全方面问题等。

地方上,每个州都设有某种形式的消费者保护办公室,其中最常见的是隶属于州检察长办公室的消费者保护办公室。每个州也都有小额赔偿法庭或消费者法庭,以简单的程序及便宜的费用来处理消费者争议问题。

2、民间保护消费者组织

(1) 消费者协会

1891年纽约市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消费者协会,1936年美国成立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的民间组织消费者联盟,该联盟积极开展产品检验工作并将各类像电、化工、汽车、食品等检验结果在《消费者报道》杂志上公布。该联盟也把相当一部分力量用来指导和组织消费者运动,鼓励消费者为之提供资金,举办消费者问题会议,在政府意见听取会上提供专家证明等。

(2) 良好企业社

良好企业社在美国也是著名的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的私营组织,简称BBB。

它是由公司企业组建起来并资助的非赢利的社团,其目的是保护讲职业道德的公司和消费者免受不讲职业道德的公司的伤害。这类机构主要为消费者提供购买信息,帮助消费者核查公司的信誉,帮助消费者解决他们对公司的投诉等。良好企业社建立“曾遭投诉公司”的档案,随时向广大消费者提供信息,当你不了解一家公司而又与之打交道时,最好先向BBB打听该公司的信誉。

(二)、德国消费者保护组织概况

在德国没有官办的保护消费者机构。德国的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建立了许多消费者组织。虽然这些组织都是私营性质的,可是它们大都接受联邦政府或州政府的资助,这是德国消费者组织与其他西方消费者组织的显著区别。

1、 消费者协会

这是以波恩为总部的伞形组织,所有代表消费者权益的组织均为其成员。其主要职能是向议会和政府表达消费者的愿望和要求,向联邦政府和欧共体有关机构就消费者保护事宜提供咨询意见。它有250多个咨询服务机构遍布于全国各地,担负起主要日常咨询服务工作,此外,当消费者与厂商发生纠纷时,其充当调解和仲裁角色,一方面是协调各咨询中心工作,另一任务是及时向政府和议会反映消费者愿望和要求。

2、 消费者保护协会

该协会设在柏林,除咨询任务之外,其主要任务就是在厂商损害消费者普

遍利益时,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

3、 消费者研究所

建立于1978年,其职能是通过研究报告,为政府提供制定保护消费者权

益的法律及措施的依据,为对消费者教育准备各种资料及为从事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咨询人员和记者提供各种形式的培训。

4、 全德汽车俱乐部

全德汽车俱乐部是德国最有影响也是最有成效的消费者组织,其成员是近

千万的汽车主。它对汽车制造商的检验程序和适用的安全规则等方面施加了巨大的影响,它还参与了有段购买汽车及维修汽车的标准合同的起草工作。

5、 商品测试基金会

这是由联邦政府于1964年在西柏林建立的一个私营基金会。尽管这是一

个民间组织,但该基金会自成立起一直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年度预算的40%-60%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仅近几年中每年的资助就高达1300万元马克。然而政府不直接干预其日常活动。这就是其区别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类似机构的最显著特点。

商品测试基金会的主要职能是对德国市场上的各类消费品(包括住房、汽车)进行不定期抽检,其测试结果和消费者的建议发表在《测试》月刊上。由于其测试数据可靠,其测试报告不但是消费者的消费指南,常常还成为法院判决的参考依据。现在德国商店出售的耐用消费品上,常可见到一种标签,上面印着“Test :gut”(测试结果:好)或“Test:sehr gut”(测试结果:很好),以表明该产品经过商品测试基金会的对比测试,是顾客放心。

商品测试基金会的工作对消费者保护运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亦曾引起过一些意外的法律纠纷。一些制造商和进口商因其被认为质量不佳,便对测试结论表示异议,指责该机构诋毁其商品信誉,要求追究基金会民事责任。然而,1975年德国联邦法院的判决指出,“测试标志应被视为产品价值的判断,而非事实的陈述,只要测试机构及测试程序是客观的,中立的和专业化的,就不会发生民事责任问题”。联邦法院的这个判决意义深远,为商品测试基金会的客观、中立的比较测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三)日本消费者保护组织概况

日本的消费者组织的体系比较健全,官方机构的最高机构是消费者保护会议,会长由总理大臣担任,委员由各有关省厅的正职或副职担任,最重要的民间组织是日本消费者协会,其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能与美国和德国消费者保护组织的职能相类似,本文就不再重复介绍了,这里重点介绍一下日本的商品检验工作。

1961年9月,日本消费者协会成立后,当年就开展了商品检验工作,由日本政府拨款,购置了检验设备。检验的商品是从时常上买来的,按牌子评定等级。被列为较差等级的厂家,起初强烈反对这种做法,后来随着广大消费者权利意识的提高,这种做法终于为整个社会接受。进行商品检验的方法是,一个牌子只检验一件,称为“一品检验”。有的厂家对此表示反对,认为仅检验一件不能说明问题。但是消费者组织认为,消费者买东西一般就是买一件,如果这一件有问题,对消费者来说就是100%有问题,消费者要求任何一件商品都没有问题,也是正常的。其次,消费者组织对商品检验的方法,是采用接近实际使用的方法,因此受到消费者的旁边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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