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泸州市民政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联合出台《泸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切实解决了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泸州市将有2万多名优抚对象由此得到实惠。
优抚对象医疗问题一直受到社会关注,也是优抚对象长期关心的问题。《办法》出台后,享受定期抚恤补助费的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的医疗待遇将得到改善。
《办法》规定:优抚对象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符合有关规定和经审核确有困难的,由相应的部门帮助其缴费;优抚对象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后,剩余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的有关费用,优先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再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不同对象给予30%-50%的医疗补助。优抚对象到市、区县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优惠。
《办法》还对医疗保障资金、医疗补助资金管理政策作了具体规定。各区县将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进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