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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的种类

大律师网 2017-09-15    0人已阅读
导读:股东会议的种类  股东会是以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决议,行使其职权。股东会议的方式有两种,即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又称普通会议、股东常会、股东年会等,是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召开的

  股东会议的种类

  股东会是以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决议,行使其职权。股东会议的方式有两种,即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又称普通会议、股东常会、股东年会等,是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召开的股东会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的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年会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即行召开。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应该每年召开一次,其年会一般于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

  临时会议又称特别会议,是在定期会议以外必要的时候,由于发生法定事由或者根据法定人员、机构的提议而召开的股东会议。下列情形下可以召开临时的股东会议:

  ①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

  以下三类主体之一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

  A、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B、 1/3以上的董事;

  C、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②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A、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B、 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C、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D、 股东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的2/3时;

  E、 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F、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时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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