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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大律师网 2017-09-17    0人已阅读
导读:【著作权限制】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汇编作品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一、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

【著作权限制】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主体

汇编作品即是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一、汇编作品区别于合作作品的特征是:

1、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合要求各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2、汇编作品中各作者的成果是可以区分的,而合中作者的成果有时是可分的,有时是不可分的。

3、汇编作品以汇编人的名义发表,而合以合作者的共同名义发表。

二、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的规定:

1、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汇编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由单位组织人员进行创作,提供资金或资料等创作条件,并承担责任的百科全书、辞书、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其整体著作权归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有。”

2、汇编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涉及著作权作品,须经原作品著作权人同意,并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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