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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 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著作权包含人身权

大律师网 2017-09-22    0人已阅读
导读:【委托作品 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对委托作品中归属的著作权不能狭义的理解为只包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准确的理解为既包含人身权利,也包含财产权利。 首先,从
【委托作品 著作权归属】委托作品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对委托作品中归属的著作权不能狭义的理解为只包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应准确的理解为既包含人身权利,也包含财产权利。

首先,从权利取得的方式来看,无论是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还是归属于受托人,或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委托人或受托人取得著作权都是原始取得,而不是继受取得。这就有别于著作权许可合同及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的著作权取得。著作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均以权利归属明确为前提,先有作者和著作权,才有著作权的许可或转让。因此,依照著作权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而取得的著作权是继受取得。而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并未事前明确,必须在委托合同中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协商确定,著作权产生于委托合同之中。

其次,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禁止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不可转让的内容。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著作权人可以将财产权许可或转让给他人,但并没有对人身权利转让做出相反的规定,这实际上就给人身权利的转让留下了合法空间。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人身权利中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可以转让给他人的,例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的对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或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发表权的情形,就是人身权利转移的法定情形。另外,许可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而获得报酬也是以合同方式转移人身权利并获得对价的典型方式。署名权也是可以转让,现实中,署名权的转让很普遍。因此,认定人身权利绝对不可转让,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

最后,从作品委托合同的内容来看,在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受托人的情形下,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归属于受托人。如果约定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共有著作权,则著作权既包含人身权利也包含财产权利。如果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可以有条件转让等规定,委托作品的人身权利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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