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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学课本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7-09-30    0人已阅读
导读: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教材配套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甬国税发〔2006〕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教材配套产品与中小学课本辅助使用,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是课本的必要组成部分。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与中小学课本相配套的教材配套产品(包括各种纸制品或图片),应按照税目“图书”13%的增值税税率征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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