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确定市场份额作为归责原则的补充

大律师网 2017-10-05    0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即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目前,各国采用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1)疏忽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即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目前,各国采用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三种:(1)疏忽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原告只要证明被告在生产过程中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即可要求其承担责任。但是,在现代化生产条件下,产品越来越复杂,尤其是对技术性较强的产品,原告往往无法举证。(2)担保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原告要证明被告已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法对产品质量作出保证,故产品因缺陷致其损害时,即可要求被告承担责任。虽然担保责任原则不需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但它仍要求原告证明被告违反了对其产品的明示或默示的担保,实践中这种证明越来越复杂且困难重重。(3)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原告只要证明被告的产品有缺陷,并使其遭受损害,即可要求被告承担责任。对原告而言,以此原则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因为它消除了以疏忽或以违反担保为由提出损害赔偿时所遇到的困难,几乎使被告完全暴露在产品责任诉讼的攻击之中。因而,多数学者主张我国立法中宜采用严格责任原则。

但是,严格责任原则再严格,也只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对自己制造或销售的有缺陷产品承担责任,对不是自己制造或经销的有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则不承担责任。因而,在消费者不能确定确切的制造商或经销商时,就难以使自己的损失得到补偿。为了保护无辜的消费者,在美国许多法院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允许消费者请求产品对其有危害的所有制造商按产品出售时占有的市场份额来分摊责任,即依照市场份额责任原则处理案件,其中典型的是加利福尼亚洲最高法院在1980年审理的辛德尔诉阿伯特实验室一案。该案涉及的是孕妇为防止流产服用乙烯雌酚(des)后给小孩带来副作用的损害赔偿问题。 原告的母亲因怀孕时服用过des,导致原告成年后患有癌症,当时有190家公司制造生产des,原告无法举证其母亲向哪家公司购买过该药, 遂向法院控告当时在市场占有百分之九十五销售率的5家公司。 为使消费者能得到补偿, 法院最终判定各个被告可能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额以他们在des市场中各自拥有的比例来计算。由于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强调判决拘束力原则,因此法院的上述判决对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如此,美国司法所确定的市场份额责任原则对其他国家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亦有较大影响,如德国联邦法院就曾适用此原则处理过类似案件。

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借鉴他国的做法,在消费者不能确定其损害是由哪一制造商的产品造成的某些案件中,即可采用市场份额责任原则。其一,这有助于促进公正的实现。因某些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有延续性,会给几代人造成影响,若因消费者难以确定造成损害的具体制造商,即由其自己承担损失,而让具有较消费者强得多的经济实力和优势地位的制造商逃脱责任,则有悖社会公正。其二,这有助于分散风险。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若由一个不幸的受害者承担不公平;反之,若由一个制造商承担则可能负荷过重,导致难以参与竞争,故由生产同种产品的制造商按市场份额确定赔偿额度,可以平衡企业责任,降低企业风险。

但是,采用市场份额责任原则,并不意味着其在任何情况下都可适用。若对其适用范围不加以限制,易导致诉讼程序的混乱,且不易调动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的积极性。因此,笔者认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可考虑适用市场份额原则。即只有损害是由于长期受缺陷产品的影响造成的,或者产品交付时所存在的致人损害的属性,在多年之后才被发现,或者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在多年之后才显露出来,最终使消费者难以证明其损害与哪一制造商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即难以确定确切的被告时,方可使用市场份额责任原则。此外,其所适用的责任主体应与严格责任不同,仅限于制造商,而不能扩大到销售商等责任主体,否则要求销售商知晓其所销售的所有商品的潜在缺陷并对其所造成的损害负责有失公平,会引起经济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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