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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作品】利用民间文学艺术

大律师网 2017-10-10    0人已阅读
导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作品】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产生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此可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著作权作品】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产生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此可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著作权是毫无疑问的,但由于其上述特点,需要制订专门的保护办法,而保护办法至今未出台,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纠纷却在不断产生。那么远用民间文学艺术的技艺进行再创作后产生的作品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的条件。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完成创作并区别于其他作品。它必须是创造性的而非机械性的智力成果,但却不要求是首创的,也不强调独创性程度的高低。一部作品只要它不是对已有作品的照搬照抄,而是经过作者运用自己的构思、技巧,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加工、整理,在表现形式上区别于已有的作品,就可以认为这部作品具有独创性。因此运用民间文学艺术由作者构思进行再创作后产生的作品是新的作品,它具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的条件,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再创作作品的区别

审判实践中发生的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纠纷有多种,有一类就如本案,一方认为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另一方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不属于对方。因此正确区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再创作作品的特点,是处理这类纠纷的关键。两者具有以下不同特点:

首先,两者权利主体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是不确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必须经过几代人的发展和完善,渗入无数创作者的思想、智慧才能逐步形成具有某个民族、地区风格的作品,因此其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且更多地体现一种集体性。而运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作品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具有明确的作者,他们根据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理解,采用这种独特的艺术表现手法和风格创作出新的作品,使之在表现形式等方面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充分体现出创作者的个性特征。

其次,延续性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必须经过一个较长的创作期,经过几代人不间断的发展完善才能形成,且始终处于不断变化发展的状态中。而运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作品由于其创作主体的特定性,因此更具有个性的特征。

第三,产生的方式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民间,经过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发展和流传,在一代代的流传中,又不断注入新的内容。而运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作品是作者在运用已有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基础上产生的,它的产生必须依赖于民间文学艺术。

第四,独创性要求不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继承前人作品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和完善的,它虽然也有创新,但这种创新不能被认为是独创性,况且作为民间艺术,有时是排斥某种创新的,因为它可能会降低民族特色。而运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作品由于其主体的特定性,要求其必须具备独创性,否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独创性程度并不影响其受著作权法保护,只要作者独立创作完成作品就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五,保护的时间不同。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时间较长,代代相传延续下来的同时,又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因此它一直处于不断地创新发展的过程中,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失去它的价值。正因如此,对其设定保护期限是不可取的。况且作为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文化遗产,对其进行有期限的保护将可能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到歪曲,被滥用,甚至可能因此而流失。而运用民间文学艺术创作的作品由于是某个特定的人或集体创作的,在他们获得利益的回报后,对作品的支配和利用,应当转化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财富,而不能被作者霸占。因此对此类作品的保护是有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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