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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含义

大律师网 2017-10-18    0人已阅读
导读:导读:本文介绍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含义,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受胎的事实,应推定为婚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

  导读:本文介绍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含义,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受胎的事实,应推定为婚生的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含义

  婚生子女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受胎的事实,应推定为婚生的子女。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它与婚生子女的概念是紧密联系的,因此,婚生子女的推定应被理解为: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因此,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丈夫的父亲身份便得以确认。

  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原则

  1.妻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出生之子女;

  2.妻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生之子女;

  3.妻子于婚姻关系解除10个月内出生之子女。

  婚生子女的推定的否定

  婚生否认的构成要件。

  1、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

  借鉴外国立法经验,我国可规定丈夫、妻子和子女均有提起否认之诉的权利。2、必须是对可依法推定为婚生子女者,提起婚生否认之诉。因此,对非婚生子女不发生否认问题。3、必须有子女非婚生的客观事实。否认之诉的性质也是确认之诉,是对血缘关系的否认,即是对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的确认。据此,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所生之子女非夫所受胎的,或子女可证明非“父”“母”所生的事实的,才得提起婚生否认之诉。例如夫在妻受胎期间未与之同居;夫在妻受孕期间虽然同居但是夫无生育能力而妻受孕。等等。

  婚生否认之诉的除斥期间。

  参考外国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婚生否认的时间可规定为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超过出生后5年,诉权自行失效。”或子女成年后得知自己出生情况一年以内。

  婚生子女否认诉权的消灭。

  我国可借鉴外国立法例规定:子女死亡、除斥期间期满及夫同意承认子女为婚生时,否认诉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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