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大律师网 2017-11-04    0人已阅读
导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原因有哪几个方面 从统计数字可看出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赔偿能力。笔者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赔偿能力,是交通事故人身损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难原因有哪几个方面

从统计数字可看出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赔偿能力。笔者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赔偿能力,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难以执行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该类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下岗职工或农民,为谋生路借钱或靠贷款购买车辆搞客运或货运生意,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而致人死亡或伤残,很难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二是购买二手车或证照不全的车辆,甚至是报废的车辆。此类车辆安全隐患多,往往在没有赚到钱时,可能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即使再想转让车辆也因车辆状况不好,难以售出好价钱,最终的结果是无钱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导致案件难以执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往往考虑到难以赔付受害人的各种费用,就采取肇事后逃逸的方法来躲避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法院的审判、法院的执行等。有的则以转移财产,然后再外出他地长年打工不回的方法拖延、对抗执行。

3、肇事者即被执行人被判刑,家里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肇事者的家人又不愿协助法院执行,造成案件久拖不能执结。

4、肇事车辆不及时办理相应的车辆保险,是造成该类案件执行难的又一个原因。大多数车主由于存有侥幸心理,以及客观的支付能力所限,不积极甚至根本就不准备办理各类车辆保险,即使办理了保险,由于相应的法律法规缺失,法院在对保险金予以执行时也常常会遇到保险公司不予协助执行等难以执行的情况。

5、交警部门对肇事车辆暂扣后处置不当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原因。交警部门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主体,当发生交通事故对肇事车辆暂予扣押后,有可能碍于人情、关系,在只收取了肇事者少量医疗保证金的情况下,就放走了已扣押的车辆,致使部分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如果法院的赔偿数额高于交警部门收取的医疗保证金数额,此时,法院若想再对肇事车辆采取查扣措施,可能早已被肇事者转移或变卖,从而造成执行难。

6、部分法官缺乏执行意识,就案判案,造成执行难。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有的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能及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则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有的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认为案件诉讼到法院就是法院的事,法官又未尽到提醒义务,该保全的财产既没有通知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亦没有依职权进行保全,这就给肇事者创造了转移财产的机会;有的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加之对已查扣的车辆保管不善,待案件审结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扣的车辆可能因停放过久已物非所值,有的甚至还要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造成本来可以执结的案件而无法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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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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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律师,山东农业大学法学学位,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玲律师提供“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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