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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大律师网 2017-11-14    0人已阅读
导读:【中标公告】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

【中标公告】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招标承包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三亚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在其他县、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少数特殊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议定施工企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凡持有效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

并相应成立省、市、县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凡中央、省属单位在省会所在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兴建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直接管理。其他项目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市、县建委管理。

市、县属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市、县建委管理。

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投标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招标全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为。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的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负责,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标工作必须按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列入国家、省、市、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业经批准;

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就绪;

持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已确定招标形式;

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已经审查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才能着手组织招标会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内容、发包范围、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可供施工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等;

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

现场勘察,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其他条款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以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招标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至千分之二作为招标活动费用,包括用于补偿投标入围而未中标者。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资信证明;

企业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

港澳及国外施工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出具与我国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信用担保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三个至五个企业参加投标,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填写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

第五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工程咨询站、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核发的预算员证书,并在标底预算书上签名方能生效。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

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

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

现场施工条件等。

第十七条 标底编制后,按第七条规定,送省或省市、县招标办公室审查。有关人员要严守标底秘密,不得泄漏。

第六章 中 标

第十八条 开标前,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行、标准定额站、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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