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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大律师网 2017-11-15    0人已阅读
导读:【产品质量缺陷】美国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一)制造缺陷的判断标准 根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 (A)款的规定来看,对制造缺陷进行判断的依据是消费者合理的期待标准——产品的安全是否与一个合理的消费者所

【产品质量缺陷】美国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一)制造缺陷的判断标准

根据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 (A)款的规定来看,对制造缺陷进行判断的依据是消费者合理的期待标准——产品的安全是否与一个合理的消费者所期待的安全相一致,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第402A条规定、评论和多数学者的观点以及司法实践均倾向于将它理解为客观标准,因为这个标准是用一般消费者的合理期待来代替一个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但在审理具体案件中,由于法官个人特质的影响,使其在运用中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色彩。为了克服这一缺点,美国一些学者倾向于采用成本利益分析标准来判断缺陷。这种标准是一种量化的分析方法,其理论认为,如果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称为P,将损失称为L,而预防损失的成本为B,那么责任取决于B是否小于P乘以L,即是否B〈P*L成立,如果成立,则可判断制造厂商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对制造商的产品制造缺陷严格责任,能够使制造商在产品的安全方面有更多的投入。

(二)设计缺陷的判断标准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B)款对设计缺陷的规定是:“为了确定产品设计上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审理事实的法官必须认定:产品在制造时即存在造成原告损害或类似损害的可能性,这类损害的严重性在价值上超过制造商为设计能够防止这类损害的产品所承受的负担,以及替代设计对产品实用性的相反影响。”因此,判断产品设计的标准可以概括为消费者期望标准和成本收益标准,且这两种标准是需要同时考虑的。

消费者期望标准以一般消费者的期待为标准来评价产品的安全性,考虑是否具有作为消费者的买主所期待的安全性能、质量或指示警告。如果产品不符合消费者的安全期望,就可断定构成产品设计缺陷。消费者期望标准更容易使法院从直觉或共同经验出发作出裁决,因此有时被认为是一种简便易行的判断设计缺陷的方法,因而在实践中被广泛使用。

成本收益标准。在美国,法官和法学家通过比较使产品更安全以避免可能的事故所需的设计成本与这种设计可避免的损失,即前文所提及的B与P*L的大小来确定制造商的严格责任。通过对产品的有用性与危险性的比较,检查是否采取了安全确保措施,以判断产品是否存在安全缺陷。成本是避免事故的所需成本,效益是避免事故而产生的效益。这种标准认为:按照市场效益的原则,支付较大的成本以避免较小的损失,以及拒绝支付较小的成本去避免较大的损失都意味着资源的浪费,也不是法律所追寻的目标。 将“不合理危险”与“不符合标准”混为一谈,混淆了作为商品的“品质担保义务”和“法定义务”、“合同责任”与 “法律责任”、“合同约定”与“法律强行规定”。虽然原告可以通过证明产品不符合有关标准来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法院也可以借助有关标准对诉争产品的缺陷进行认定,但是,如果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是否意味着产品不存在缺陷呢或者,生产者是否可以其遵守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由而主张免责呢《民法通则》与《产品质量法》对此均未规定。

因此,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认为,由于标准认定不善造成的消费者损害,不应由企业承担,因为国家对危险性的认识优于企业;另一种看法则是从消费者利益出发,认为企业应承担责任,否则就是违背了产品责任制度的宗旨。由于立法的缺失以及实践的争议,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不能作为否定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得以免责的充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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