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作品的产生已不再是单纯基于作者的创作欲望。很多作品往往是出于他人的需要和要求,进而委托作者创作而成的。这类作品就属于委托作品。对于一般的作品,其著作权是由作者当然享有的。但就委托作品而言,由于除作者外,作品的创作还涉及到委托人,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与一般作品相比往往就要更复杂一些,同时也更容易引起纠纷。鉴于委托作品的产生根本上是源于委托人与作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我国法律对于这类作品著作权归属的确认首先还是要看合同如何约定,即双方可以在委托创作合同中自行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哪一方所有。
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双方未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甚至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时候,出于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作品的著作权由受托方即作者享有。尽管如此,在对委托作品权利的行使上,委托人也并非毫无权利可言,可以依法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该作品的权利;即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作品的使用范围,委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举例言之,某饭店为美化服务环境,委托一位画家创作了一幅国画并悬挂在大堂之中,但双方未对画作的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导致日后发生了纠纷。此时,由于缺乏权属方面的约定,应依法确认著作权由画家享有,饭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对该画作实施删改、复制等行为。同时,应当明确饭店在美化环境、装饰大堂这一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有权免费使用该作品,作者不得以著作权属于自己为由阻止饭店合理使用,或向饭店另行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