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条即是对销售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的规定。